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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车出租(山西省太原市出租车电话)2022-10-06 19:09

摘要: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太原市车出租,以及山西省太原市出租车电话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1、太原小店区出租车早晨几点有 2、太...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太原市车出租,以及山西省太原市出租车电话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太原小店区出租车早晨几点有
  • 2、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2021修正)
  • 3、太原出租汽车公司有哪些?
  • 4、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 5、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10修正)

太原小店区出租车早晨几点有

太原的出租车24小时都有的,就看你能不能遇上。你也可以坐网约车。

太原市出租车实行的是24小时工作制,所以在太原,不论是早上五点还是其他任何时间段,都是好打车的,只不过早晨五点出租车执行的是夜间收费标准,比白天收费高。很多出租车并不是一个人包下来的,而是两个人分晚班和白班。所以,一天24小时,街上都会有出租车为您服务,每个出租车公司的交班时间都不是统一的,不过大部分出租车交班都是在:早上7:00—8:00,下午17:00—18:30。出租车一般是早上6:50分,有的是:7:30分,根据师机自己决定的,没有规定时间吧。

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水平,维护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保障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行驶里程、时间计费的巡游出租汽车。第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公平竞争、安全运营、规范服务、方便乘客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将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和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具体服务管理工作。

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其所属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具体管理工作。

市、县(市)发展改革、住建、城管、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保、价格、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交通状况确定客运出租汽车运力投放,并按照总量调控、适度发展的原则制定投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本市新增客运出租汽车实行公司化经营、员工制管理。

鼓励既有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实行公司化经营。

鼓励对客运出租汽车进行信息化、智能化管理,建立完善预约服务和电子调度系统,使用环保节能车型、清洁能源。第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服务会员,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第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方面事迹突出的,市、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经营资质第十一条 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以服务质量、安全运营、有期限使用为主要条件的许可制度。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不超过八年,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收回并重新组织许可。第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

(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符合规定的客运出租汽车和相应的资金;

(四)有相应数量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

(五)有相应资质的管理人员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六)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条件,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经营者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设施、资金证明;

(四)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证明;

(五)相应资质的管理人员证明;

(六)经营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二)安装符合规定的专用牌照;

(三)符合规定的车型和车体颜色;

(四)安装统一规范的顶灯和空车待租标志;

(五)安装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认可的车载通讯、安全监控和电子调度服务设施;

(六)在规定位置公开经营者名称、租价标准、监督电话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等;

(七)安装经质监部门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计价器;

(八)配置统一规范的客运出租汽车座套;

(九)有专用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

(十)符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要求。

太原出租汽车公司有哪些?

太原市第一出租汽车公司

太原市第二出租汽车公司

山西安邦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山西宝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山西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维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者、管理者、驾驶员和乘客,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里程、时间收费的车辆。

本办法所称的客运汽车经营者,是指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和客运出租汽车车主。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客运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统称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第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城市经济、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行统一规划、总量控制。第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工作程序,组织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和管理制度,文明执法,秉公办事,提供优质服务。第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方面事迹突出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经营资格管理第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尝出让和转让。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第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符合规定的客运出租汽车和相应的资金;

(三)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

(四)有经过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数量的合格驾驶员;

(六)有配套的管理制度。第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车主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符合规定的客运出租汽车;

(三)有合格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

(四)有与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签订的合同。第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

(二)有汽车驾驶员证并有两年以上经验;

(三)熟悉服务范围内的道路交通情况;

(四)经过定期的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职业培训,并考试合格。

被取消经营资格的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客运服务。第十二条 市区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初审合格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许可证。

县(市)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向县(市)建设行政主管提出申请。初审合格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许可证。第十三条 市区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车主应当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客运许可证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

县(市)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车主应当向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客运许可证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第十四条 市区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客运出租汽车准驾证和服务监督卡。

县(市)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向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办理全市统一的客运出租汽车准驾证和服务监督卡。第十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自收到企业、车主、驾驶员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发给许可凭证;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向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车辆牌照等手续。第十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以及兼并、合并、分立等事宜,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客运出租汽车企业、车主的经营资格和驾驶员的准驾资格进行审验。经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和营运。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车主和驾驶员年审不合格或者逾期一个月不参加审验或者补审不合格的,注销其客运出租经营资格或者客运出租汽车准驾资格。

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1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维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者、管理者、驾驶员和乘客,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里程、时间收费的车辆。

本办法所称的客运汽车经营者,是指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和客运出租汽车车主。第四条 市客运出租汽车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客运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

县(市)客运出租汽车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客运出租汽车主管部门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统称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第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城市经济、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行统一规划、总量控制。第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工作程序,组织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和管理制度,文明执法,秉公办事,提供优质服务。第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方面事迹突出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经营资格管理第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第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符合规定的客运出租汽车和相应的资金;

(三)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

(四)有经过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数量的合格驾驶员;

(六)有配套的管理制度。第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车主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符合规定的客运出租汽车;

(三)有合格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

(四)有与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签订的合同。第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

(二)有汽车驾驶员证并有两年以上驾龄;

(三)熟悉服务范围内的道路交通情况;

(四)经过定期的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职业培训,并考试合格。

被取消经营资格的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客运服务。第十二条 市区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初审合格后,报市客运出租汽车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许可证。

县(市)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向县(市)客运出租汽车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初审合格后,报市客运出租汽车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许可证。第十三条 市区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车主应当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市客运出租汽车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县(市)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车主应当向县(市)客运出租汽车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市客运出租汽车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第十四条 市区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城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县(市)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向县(市)客运出租汽车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全市统一的城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第十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自收到企业、车主、驾驶员的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发给许可凭证;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持市客运出租汽车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向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车辆牌照等手续。第十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以及兼并、合并、分立等事宜,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客运出租汽车企业、车主的经营资格和驾驶员的准驾资格进行审验。经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和营运。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车主和驾驶员年审不合格或者逾期一个月不参加审验或者补审不合格的,注销其客运出租经营资格或者客运出租汽车准驾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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